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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原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尊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陸佰柒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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