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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上訴人
尊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百零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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