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 上訴人
- 尊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百零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