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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五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五О號

原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何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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