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八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晟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