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鍾正光
- 上訴人龍銘宏
- 被上訴人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龍銘宏 被上訴人 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右聲請人間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一二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一月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年二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 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而 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六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上訴人雖 陳稱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時,並未做送達通知書記明寄存文 書之處所,黏貼於上訴人住居所之門首,俾上訴人知悉寄存之事實而前往領取, 顯未合法送達云云,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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