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收視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甲○○、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八一號 反 訴原 告 甲○○ 反 訴被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筱德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八一號給付收視費事件中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三日內 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