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八一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八一號
- 反 訴原 告 甲○○
- 反 訴被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浦筱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聖律師
-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八一號給付收視費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三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