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五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管安露
- 原告甲○○即振華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甲○○即振華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千七百九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一千七百四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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