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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原告
乙○○即振華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送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王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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