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二九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戊○○○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屬社區大樓民國九十年七月份有線電視節目之視訊費用因未按 期繳納,九十年八月九日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信公司)人員前來 催繳,並揚言如未繳納即予斷訊,而當時主任委員乙○○及財務委員蔡文華均不 在場,原告係擔任總幹事職務,為避免社區住戶面臨電視無可收看之窘境,乃代 為墊支新臺幣(下同)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嗣以收據持向被告請款,被告竟藉 故前任之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