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百十五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百七十元 。 (二)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