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尊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陸佰柒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