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 原告
-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尊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陸佰柒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