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管安露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尊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二六О號 上 訴 人 尊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百零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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