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即錦龍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 本 金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率 │ ├─────────┼─────────────┼─────────┤ │五千九百八十五元 │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年息百分之六 │ ├─────────┼─────────────┼─────────┤ │一萬元 │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年息百分之六 │ ├─────────┼─────────────┼─────────┤ │一萬二千四百49元│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年息百分之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