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四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四一號
- 原告
-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念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四一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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