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王俊隆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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