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四四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四四О號
- 原告
- 兆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四四О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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