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七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七三九號
- 原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誠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向原告購買衛浴設備一批,原告已依約交貨,惟被告尚有價款新臺幣三千四百零二元未付,經催無效,原告乃提起本訴。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單及請款通知書為證。被告未到庭復未提書狀,依調查結果,可認真實。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