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八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晟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