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柏旭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