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柏旭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依被告之訂單,以原告所有牌照號碼JF-18半拖車(板台)一部,至高雄港務局第二貨櫃中心六三號碼頭,載運萬海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放置在該處之貨櫃一個,然後運送至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