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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尚達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代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尚達勵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高雄銀行草衙分行,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票號AF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經其他被告背書之支票一紙,於提示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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