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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二八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二八О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正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正堤企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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