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二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二八О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正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正堤企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