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利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五號 上 訴 人 利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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