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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利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五號 上 訴 人 利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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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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