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五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被 告 賢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