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六六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六六九號
- 上訴人
- 金隆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參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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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