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О四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О四號

原告
銓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茗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參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向原告訂購:⑴濾式器、⑵活性碳式器、⑶紫外線器、⑷控制箱、⑸紫外線器(露天使用部分)各一台,價金為新臺幣三十八萬二千元,並依被告之指示,由原告直接交付予海軍陸戰司令部龍泉新訓中心,並於同年月七日點收完畢,原告於同年月十四日請求被告付款,竟藉詞拖延,原告乃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價金並加給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交貨確認單、交貨通知單、傳真函、通知函、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