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О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О四號
- 原告
- 銓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茗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參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向原告訂購:⑴濾式器、⑵活性碳式器、⑶紫外線器、⑷控制箱、⑸紫外線器(露天使用部分)各一台,價金為新臺幣三十八萬二千元,並依被告之指示,由原告直接交付予海軍陸戰司令部龍泉新訓中心,並於同年月七日點收完畢,原告於同年月十四日請求被告付款,竟藉詞拖延,原告乃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價金並加給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交貨確認單、交貨通知單、傳真函、通知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