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五號 原 告 橋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財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合企業股份有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