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九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九九一號 原 告 乙○○即振華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繕本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