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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簡聲字第四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正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二八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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