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乙○○即振華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送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