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乙○○即振華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送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