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王俊隆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即振華企業社法人與被告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法人
  • 被告
    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乙○○即振華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全鄉實業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送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