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九號
- 原告
- 嘉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天天新食品百貨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四千九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