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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九號

原告
嘉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天天新食品百貨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四千九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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