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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一六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
星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陸佰玖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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