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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二五號

給付承攬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甲○○○○貨物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樺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東樺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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