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貳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民權支庫 ,面額共新臺幣四十四萬三千二百元之支票五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提示 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 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民 國) │(新 臺 幣)│ (提 示 日) │ ├─┼───────────┼───────┼───────────┤ │一│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萬六千六百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 │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萬四千六百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 │三│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萬六千一百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 │四│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萬八千一百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五│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萬七千八百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