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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四四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潤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如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前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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