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七二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七二七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大阪生活傖庫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七二七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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