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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七二七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小字第七二七號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大阪生活傖庫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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