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丁○○、劉芬弦
- 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謝樂偉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十一時五分許,駕駛被告所 有車號8W-一0五號營業小貨車,在新竹縣湖口鄉○○○路與工業四路執行職 務之際,與由歐榮富駕駛原告承保億隆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2R-三一三六 號自小貨車肇事,而上述交通事故之責任,謝樂偉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 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歐榮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原告 承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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