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芬弦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謝樂偉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十一時五分許,駕駛被告所有車號8W-一0五號營業小貨車,在新竹縣湖口鄉○○○路與工業四路執行職務之際,與由歐榮富駕駛原告承保億隆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2R-三一三六號自小貨車肇事,而上述交通事故之責任,謝樂偉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歐榮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原告承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