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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三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謝樂偉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十一時五分許,駕駛被告所有車號8W-一0五號營業小貨車,在新竹縣湖口鄉○○○路與工業四路執行職務之際,與由歐榮富駕駛原告承保億隆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2R-三一三六號自小貨車肇事,而上述交通事故之責任,謝樂偉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歐榮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原告承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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