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升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0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捌拾陸萬零陸佰貳拾,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
壹萬肆仟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