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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升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捌拾陸萬零陸佰貳拾,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

壹萬肆仟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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