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三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三О號
- 原告
-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聖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大安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發票日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壹佰參拾元之支票一紙,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提示時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