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三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三五三號
- 原告
-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升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付款人富邦銀行前鎮分行,面額共新臺幣四百二十八萬二千八百四十六元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