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五四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五四二號
- 原告
- 山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捌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捌佰貳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