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九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簡字第九九六號 原 告 甲○○即滿意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聯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