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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一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一О一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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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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