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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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