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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乙○○即佰倍科技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翔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玖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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