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一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一О一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 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