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四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四三號
- 原告
- 標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