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