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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高英賓

  • 當事人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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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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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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