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乙○○即佰倍科技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翔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玖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莉娟